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来公布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该《方法》将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办理方法(试行)》一起废止。
《方法》旨在标准新建(包含扩建、改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办理,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安稳运转。《方法》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转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方法》提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作业应坚持揭露、公平、公平、高效的准则。
《方法》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作业程序和要求、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清晰规则。《方法》规则,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结以下作业: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造工程发动试运及检验规程》要求完结分部试运、整套发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造工程检验规程》要求完结带负荷接连运转、可靠性运转。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造工程检验规程》要求完结单台机组调试发动试运、工程整套发动试运。
《方法》对新建机组调试运转期上网电量的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则。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转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依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必定份额履行。其间,水电依照50%履行,火电依照80%履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履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依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份额履行。
《方法》规则,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转期差额资金的50%归入并网发电厂辅佐服务补偿资金,其他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作业,按规则办理运用辅佐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组织存案。没有树立辅佐服务补偿机制的区域,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转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转供给辅佐服务的发电企业,详细补偿方法由地点电网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组织存案。
《方法》还对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则。《方法》清晰,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组织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产生争议的,应本着相等、自愿、诚信的准则洽谈处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由电力监管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谐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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